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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非必要之交易,由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佣金占期貨交易人權益之比例。
二、當日沖銷之比例。
三、期貨交易人帳戶之款項是否足以支付其期貨交易保證金或權利金。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不得接受全權委託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之期貨交易。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貨商不得為期貨交易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其依前項規定經全權委託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