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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所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證券商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核准辦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移轉及保管業務,非屬前項所稱之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本規則所稱參加人,指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帳戶送存證券並辦理帳簿劃撥之人。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證券商應依第十六條規定,分別依其種類經營證券業務,不得經營其本身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不得由他業兼營。但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