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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簡式公開說明書為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簡式公開說明書係公開說明書之重點摘錄,相關名稱及文字定義與公開說明書完全相同。
(二)投資人申購本基金後之權利義務詳述在公開說明書,投資人如欲申購本基金,建議參閱公開說明書。
二、基本資料: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型態、計價幣別、保證機構、成立日期、存續期間、投資地區、收益分配、績效指標、經理公司、基金保管機構、受託管理機構、國外投資顧問公司及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款規定記載。
三、基金投資範圍及投資特色。
四、投資本基金之主要風險。
五、基金運用狀況: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
(二)依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記載。
六、投資風險警語:依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記載。
七、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八、受益人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式(附表四)。
九、受益人應負擔租稅之項目及其計算。
十、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取得:包括備置於基金經理公司及其基金銷售機構營業處所,與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基金經理公司之網址。
十二、刊印日期。
簡式公開說明書範本格式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
公開說明書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基金名稱;保本型基金應用括弧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標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二、基金種類:股票型、債券型、平衡型、保本型、組合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Exchange Traded Fund;ETF)、貨幣市場型、傘型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者。
三、基本投資方針。
四、基金型態(開放式或封閉式)。
五、基金投資國外地區者,應註明「投資國外」。
六、基金以外幣計價者,應註明本基金計價之幣別。
七、本次核准發行總面額。
八、本次核准發行受益權單位數。
九、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保證機構之名稱。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名稱。
十一、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本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二)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三)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__條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後段文字並應以加大粗黑字體或不同顏色等特別顯著方式刊印。
(四)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投資人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及「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
(五)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應刊印「本基金屬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主題基金,永續相關重要發行資訊之揭露請詳見第__頁至第__頁」,定期評估資訊將於公司網站(https://)公告。
(六)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第__頁至第__頁。
(七)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負責人及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八)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標明自行保管及設有信託監察人之字句。
十二、刊印日期。
為申請(報)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請(報)用之稿本。
第一項第三款之基本投資方針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發言人之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應載明信託監察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網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及電話。
三、受託管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四、國外投資顧問公司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五、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六、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七、受益憑證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八、受益憑證事務代理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九、基金之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信用評等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十一、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基金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總面額。
二、受益權單位總數。
三、每受益權單位面額。
四、得否追加發行。
五、成立條件(有成立日期者,應一併列明)。
六、預定發行日期。
七、存續期間。
八、投資地區及標的。保本型基金應再列示投資固定收益商品及證券相關商品之預估投資比率、投資商品之發行者、交易對象及參與率等。
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十一、本基金適合之投資人屬性分析。
十二、銷售開始日。
十三、銷售方式。
十四、銷售價格。
十五、最低申購金額。
十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防制洗錢而可能要求申購人提出之文件及拒絕申購之情況。
十七、買回開始日。保本型基金接受買回之方式及因應買回處分資產之程序。
十八、買回費用。
十九、買回價格。
二十、短線交易之規範及處理。
二十一、基金營業日之定義。
二十二、經理費,保本型基金之經理費率應以明顯字體列示。
二十三、保管費(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二十四、基金經保證機構保證者,保證機構之業務性質、財務狀況、信用評等、保證條件、範圍、保證費及保證契約主要內容;並以釋例說明保證機制及高於保證金額之潛在回報之計算方法。
二十五、是否分配收益。
申購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購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申購價金之計算及給付方式。
三、受益憑證之交付。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接受申購或基金不成立時之處理。
買回受益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買回程序、地點及截止時間。
二、買回價金之計算。
三、買回價金給付之時間及方式。
四、受益憑證之換發。
五、買回價金遲延給付之情形。
六、買回撤銷之情形。
追加募集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開放式基金按季更新之公開說明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基金運用狀況之事項:
一、投資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基金下列資料:
(一)淨資產總額之組成項目、金額及比率。(附表五)
(二)投資單一股票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股票之名稱、股數、每股市價、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六)
(三)投資單一債券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列示該債券之名稱、投資金額及投資比率。(附表七)
(四)投資單一基金受益憑證金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以上者,應列示該基金受益憑證名稱、經理公司、基金經理人、經理費費率、保管費費率、受益權單位數、每單位淨值、投資受益權單位數、投資比率及給付買回價金之期限。
二、投資績效:
(一)最近十年度每單位淨值走勢圖。
(二)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每受益權單位收益分配之金額。
(三)最近十年度各年度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年度報酬率。
(四)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本基金淨資產價值最近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五年、十年及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之累計報酬率(報酬率公式詳附表八);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另應載明基金表現與標的指數表現之差異比較。
三、最近五年度各年度基金之費用率: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規定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總金額占平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計算。
四、最近二年度本基金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淨資產價值報告書、投資明細表、淨資產價值變動表及附註。
五、最近年度及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季止,基金委託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總金額前五名之證券商名稱、支付該證券商手續費之金額。若證券商為該基金之受益人者,應一併揭露其持有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及比率。(附表九)
六、基金接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揭露信用評等機構對基金之評等報告。
七、其他應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