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不得兼為全權委託專責部門主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交易決定人員。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依法應設置專責部門者,其專責部門之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除符合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外,不得辦理專責部門以外之業務,或由非登錄專責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兼辦。
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兼任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
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符合下列條件者,其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得與其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他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得與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外,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及風險管理人員兼任相同性質之職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法令遵循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及第十款業務之人員兼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研究分析、投資或交易決策不得與買賣執行之業務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但符合第六項規定者,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但符合第六項規定者,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得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或交易決策人員或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相互兼任: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客戶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投資或交易範圍及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提供證券投資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範圍,應以所經理基金之主要投資標的及地區為限,且其投資策略應同屬主動式操作管理策略或被動式操作管理策略。
三、該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已訂定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之作業原則,以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客戶。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但不包括下列對象:
一、專業投資機構。
二、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金融服務業對自然人或法人未符合前項所定之條件,而協助其創造符合形式上之外觀條件者,該自然人或法人仍為本法所稱金融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