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第四條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業務。
本規則訂定發布前,已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總經理者,得於原職務或任期內續任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擔任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參加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者。
二、在外國取得證券分析師資格,具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業務員之法規測驗合格,並經同業公會認可者。
三、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測驗及認可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申報本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