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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委託人及專業估價者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概況:
(一)委託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所持信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及受處罰情形。
(二)委託人為個人者,應記載姓名、所持信託財產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三)委託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告內容及債權人有無聲明異議之情形。
二、專業估價者概況:包括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最近五年受處罰情形,並敘明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與委託人及受託機構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三、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 EN
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移轉之財產權,以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限。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信託財產以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限。
前項之財產權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予受託機構。因故未能塗銷者,委託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契約存續期間不實行抵押權之公證人公證同意書。
委託人應提供債務明細之書面文件予受託機構,並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聲明異議,並將聲明異議之文件予受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