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