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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