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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各服務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各服務事業所訂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時之處罰。
各服務事業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適任與專任規定及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規定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服務事業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各服務事業於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定,應於一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服務事業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各服務事業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各服務事業應設有內部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其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各服務事業已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並準用第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填報異動原因併董事會會議紀錄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營業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
第一項所稱適任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事業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事業、受益人、客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六、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各服務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並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講習,以提昇稽核品質及能力。
前項內部稽核講習之內容,應包括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及法律常識等。
第一項進修時數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各服務事業除證券商及期貨業另有規定外,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及方式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