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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會計師受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或本會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以下簡稱確信準則)辦理。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檢查發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之財務、業務狀況及有關書表、帳冊,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對特定事項認有重大損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就發行人之特定事項或有關書表、帳冊進行檢查,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