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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並應設置職務代理人,其代理執行稽核業務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已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並準用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主管有異動者,公司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容,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前項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稽核主管任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第一項所稱適任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 EN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