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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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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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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第 17 條
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十條之規定,於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準用之。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
EN
第 7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應於證券交易所收到本會發給許可之核准通知後,始得就任。
董事就任後,應即依法成立董事會及選任董事長,並擬任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報請本會核准登記。
第 10 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三份,向本會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