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N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規則及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及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由主管機關商經中央銀行同意後定之;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