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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與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國內外營業單位應指派資深管理人員擔任督導主管,負責督導所屬營業單位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事宜,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自行查核。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第三項以外之其他經本會指定機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計畫之有效性。
未適用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稽核制度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以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本辦法之事項,得採由所屬公會報本會核定之方式及內容辦理;各會員應每年定期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查核報告報送所屬公會後,由所屬公會彙報本會備查。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及適用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內部控制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之執行及聲明,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揭露於公司網站,並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適用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內部控制之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由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稽核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附表),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於每年四月底前,以本會指定之方式申報。
外國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在臺分公司就本辦法關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相關事項,由其總公司授權人員負責。前項聲明書,由總公司授權之在臺分公司負責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及負責臺灣地區稽核業務主管等三人出具。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年度營業收入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次一年內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五條所定之營業收入為依據。
本辦法所稱銀行,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