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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EN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除因申請書件未備齊或其他必要補正者外,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前項規定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不適用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預計取得股份申請書(附表一)。
二、申請表(附表二)。
三、資金來源說明表(附表三)。
四、聲明書(附表四)。
五、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投資保險公司之相關會議紀錄。
前項第四款聲明書,應包括遵守主管機關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者,除應檢具第四條所列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及主要股東背景(附表五)。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其各層投資架構之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持有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合計超過百分之十或對保險公司具控制能力者之聲明書及名冊(附表六)。
三、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三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一)取得股份後三個會計年度內對該保險公司財務、業務影響之評估說明。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自然人時,其最近三年之財產資料表(附表七);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時,其最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開業不及三年者,以所有開業年度者為限。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以自行編製之財務報告替代。
(三)未來三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
(四)實質且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者,並應提出具體之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應檢具第四條及第六條書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保戶及員工權益保障之承諾及具體計畫。
二、具備專業能力經營保險公司之說明,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取得股份後預定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名單(含具法律拘束力之願任書),及其學、經歷背景資料及說明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取得股份後對保險公司之營運計畫,包括內部組織分工、經營團隊、人員留用或新聘、未來保險商品及業務發展計畫、財務預測與增資規劃之精算評估報告、再保險政策、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含資產負債管理)、公司治理及決策模式。
三、長期經營承諾,至少應包含:
(一)長期經營承諾書。
(二)取得保險公司股份之動機及目的。
(三)提供具法律拘束力之證明文件說明如何確保股東適格性及結構穩定性。
(四)如有關係企業者,應檢附其與關係企業之投資架構圖並說明關係企業各成員所從事之業務。
四、財務能力足以因應未來十年增資需求之說明:
(一)未來十年所需之增資金額及其他可能之潛在負擔。
(二)實質且具體之增資資金來源準備說明,如以舉債方式投資者,並應提出具體之還款規劃及資金來源準備。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