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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