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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政府捐助及經指定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辦法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送立法院審議者,其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其預算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收入部分:
(一)政府補(捐)助收入及委辦收入,按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之數額,覈實收入。
(二)前目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計畫,配合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收入,及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政府補(捐)助預算須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者,應俟該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及其他委託辦理事項,依契約或相關文件覈實動支。
(三)前二目以外,以自籌財源辦理之工作計畫,依業務需要,覈實動支。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第五十一條期限完成時,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但依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目以外計畫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