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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EN
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及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
二、實驗內容涉及投資運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保證運用績效及收益。
三、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包括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
四、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
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本條例及核准處分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違反前項規定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申請人與參與者於創新實驗期間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前項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參與者之解釋。
申請人於創新實驗期間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
創新實驗期間,申請人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招攬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內容之真實,其對參與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招攬活動時對參與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