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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
二、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支付款項,並於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作業機制如下:
(一)直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直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二)間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透過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間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三、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及其他機構委任,整合傳遞收付訊息之服務。
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指電子支付機構利用電子設備以網路方式,傳遞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之服務。
五、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發行機構委託,介接或建置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相關資訊系統,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或核銷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之服務。
六、紅利積點:指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基於行銷、推廣業務或政策目的,對於從事與業務或政策相關行為之人以無償方式發行或提供之點數,並由點數持有人依本規則及紅利積點發行人或與紅利積點發行人合作之人所約定之用途及使用方式使用。
七、附隨電子支付帳戶儲值卡:指電子支付機構所發行連結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取得授權扣款,進行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付款之記名式儲值卡。
八、警示電子支付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電子支付機構將電子支付帳戶列為警示者。
九、衍生管制電子支付帳戶:指屬於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之使用者所有之其他電子支付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之附隨及衍生業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特約機構收付訊息整合傳遞。
二、提供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共用。
三、提供使用者間及使用者與特約機構間訊息傳遞。
四、提供電子發票系統及相關加值服務。
五、提供商品(服務)禮券或票券價金保管及協助發行、販售、核銷相關服務。
六、提供紅利積點整合及折抵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七、提供儲值卡儲存區塊或應用程式供他人運用。
八、提供前項與第一款至第七款業務有關之資訊系統及設備之規劃、建置、維運或顧問服務。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電子支付機構所經營之業務項目,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取得許可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之外國人國外小額匯兌及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其申請許可之條件與程序、廢止許可事由、負責人資格條件、匯兌限額、業務管理、業務檢查與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及勞動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