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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N
存款帳戶依前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應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第一類:
(一)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應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銀行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三)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四)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第二類:
(一)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並得採行前款之部分或全部措施。
(二)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本辦法所稱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一)屬偽冒開戶者。
(二)屬警示帳戶者。
(三)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二、第二類: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二)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客戶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銀行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