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N
銀行應將前條所稱內部作業準則之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
銀行應依本辦法訂定其內部作業準則,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應採取之措施、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專責單位之指定、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一定金額、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預警指標之建立、紛爭處理、員工教育訓練及稽核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