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EN
票券金融公司以客戶身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於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另依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其交易對象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銀行核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商品後,始得以客戶身分從事價值由股價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前項交易契約,其持有短部位(short position)應以規避已持有股權資產之風險為限,長部位(longposition)之未到期契約名目本金總額應計入「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投資限額內;契約無名目本金者,應以面值或合約金額計算。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投資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股權相關商品,應訂定投資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者。
二、未依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者。
三、最近二年內負責人或機構累積受有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之罰鍰處分者。但其違法情事已獲具體改善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未達一定等級者。
五、最近二年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者。
六、最近一年每股淨值低於票面金額。
前項所稱投資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投資原則及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及停損設定。
二、辦理之部門、人員配置及人才培訓計畫。
三、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額度授權、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四、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五、內部控制及查核:應包括內部牽制、勾稽功能及定期查核等。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所為之投資,除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外,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
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債券,於交換、轉換股票或行使認股權後,應將所取得股票以轉換、交換或認股價格計算其總額,並計入前項限額內。
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核准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不受第一項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本辦法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減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其他企業金額後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