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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本法施行前,已領取營業執照之票券金融公司或經核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之銀行,視為已取得第十三條或第十七條所定之許可。
票券金融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EN
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一、票券金融公司之名稱。
二、實收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申請許可之條件、應備文件、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