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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資訊保密與安全控管措施、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會員規約。
六、提供查詢之資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未依法令規定辦理,致有損當事人權益之處理程序及業務賠償準備金提列標準。
八、作業手冊(包括資料蒐集、建置、處理、傳輸、交換及查詢作業方式;資訊錯誤、毀損、滅失或不正確處理、傳輸、交換、查詢之處理程序;會員機構之操作手冊;會員機構之資訊保密條款及安全控管機制;服務項目清單;查詢資訊提供格式;災變備援措施。)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經理人名冊。
九、業務章則。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五條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一、兩週以上之模擬查詢交易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