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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業務章則,包括下列項目: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
四、內部稽核制度。
五、作業手冊(含括跨行業務參加規約、處理規則、參加單位作業手冊、概要設計規格書)。
設立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內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
六、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經理人名冊。
九、業務章則
十、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十一、兩週以上之模擬跨行交易紀錄。
前項規定期限屆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長,延展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經核准延展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