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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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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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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第 45 條
前條第一項之賠付金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予保留,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為處理:
一、存款已被法院扣押。
二、存款已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三、存款人已受破產宣告尚未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
四、其他依法律關係得停止支付。
存款保險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44 條
存保公司對每一存款人之賠付金額,為依前條抵銷後之存款餘額。但以最高保額為限。
二人以上以共同名義開立之聯名帳戶存款,依聯名人與停業要保機構存款契約之約定計算其存款金額。無約定者均分後,再與其以個人名義在同一停業要保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合併歸戶計算賠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