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