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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執票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向付款人為承兌之提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匯票之付款人對於執票人所負付款義務,係基於承兌行為而生,故一經承 兌,苟非合法撤銷,即不能拒絕付款,縱使發票人本無存款,亦不得據為 抗辯理由。惟承兌之行為係執票人與付款人間之關係,若付款人僅對於發 票人預約承兌,於執票人承兌提示時,尚未直接表示承兌之意思,則難謂 為已經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