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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
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作成拒絕付款證書後,或作成拒絕付款證書期限經過後所為之背書,謂為 期限後背書,依票據法第四十一條但書規定,祇發生債務人得以對抗背書 人之事由,轉而對抗被背書人之問題,非謂被背書人因此不得享有票據上 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