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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票據法 EN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 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 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 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 以資解決。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28 日
要旨: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 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就本 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至該本票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 滅,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不容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 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 ,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行之裁定。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 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法院之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當視本票 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至發票日或到期日之記載如何 ,既未加以明文限制,依立法本旨,其發票日或到期日是否在該法條施行 以後,要無排斥其適用之可言。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 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法院之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當視本票 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至發票日或到期日之記載如何 ,既未加以明文限制,依立法本旨,其發票日或到期日是否在該法條施行 以後,要無排斥其適用之可言。 (實為 145 號)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本票人保證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六十一條之結果,固應 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惟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既限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則對於本票發票人以外之 保證人行使追索權時,即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逕請裁定執行。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支票之付款人以銀錢業者為限,為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明定,而依合 作社法第三條第四款組織之信用合作社不得稱為銀錢業,被告某甲借欠某 乙款項,開給某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某乙往兌,經該社以存款不足拒 付,該社既不能稱為票據法上之銀錢業,自不得為支票之付款人,原判竟 認被告所發之支票為票據法上之支票,遽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判 處罪刑,自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