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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N
為適應工商業及農業資金融通及動產用益之需要,並保障動產擔保交易之安全,特制定本法。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動產擔保交易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 EN
本法所稱動產擔保交易,謂依本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為附條件買賣,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