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為便利專業信用之供給,中央主管機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之供給。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