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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條所稱公用財產主管機關,係指預算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本機關。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