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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六十四條所稱「公用財產異動計畫」,應包括使用用途之變更或廢止,財產類別之變更或互易,各種財產之相互交換使用及準備申請撥用非公用不動產之擬議。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