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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係指未經登記之不動產或未確定權屬為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國家依據法律規定,或基於權力行使,或由於預算支出,或由於接受捐贈所取得之財產,為國有財產。
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