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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時,應由外交部通知財政部。
國有財產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EN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