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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自由港區事業應辦理之自主管理事項如下:
一、自國外進儲貨物之通報。
二、貨物輸往國外之通報。
三、貨物輸往其他自由港區之通報。
四、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之通關。
五、自課稅區、保稅區進儲貨物之通關。
六、區內交易貨物之通報。
七、修理、測試、檢驗、加工、展覽、委託及受委託修理、測試、檢驗、加工之處理。
八、進儲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之通報。
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物(貨)品輸往國外之通報。
十、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之帳務處理。
十一、按月彙報貨物之入出區(廠)管理。
十二、盤點及盤存清冊、結算報告表之造送。
十三、廢品、下腳及其有利用價值部分之處理。
十四、物(貨)品遭竊、遭受災損時之處理。
十五、門禁之管控。
十六、製造、物流、倉儲及廠(場)區作業之管理。
十七、封條加封及核銷作業。
十八、短卸、溢卸、短裝、溢裝報告之填報。
十九、加工、重整、包裝、加註或更正標記、箱號作業。
二十、看樣、取樣及公證作業。
二十一、空貨櫃進出之檢查。
二十二、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之電腦資料儲存作業。
二十三、違規、違章、異常案件之報告。
二十四、遵守產地標示規範。
二十五、跨區貨櫃(物)移運以自由港區專用運貨工具(專用車隊)或保稅運貨工具載運之處理。
二十六、其他經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或海關規定應遵行事項。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自由港區事業得進儲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須於進儲前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檢附其規定之相關文件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入規定之限制:
一、違禁品。
二、毒品、槍砲、彈藥、刀械。
三、毒性化學物質。
四、事業廢棄物。
五、放射性物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八、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品。
九、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十、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條例主管機關。
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之物(貨)品,除下列物(貨)品於輸往國外前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受其他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有關輸出規定之限制:
一、事業廢棄物。
二、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三、鑽石原石。
四、管制藥品。
五、華盛頓公約附錄物種或其製品。
六、國際漁業組織管理之特定魚種。
七、已錄製之雷射影碟、影音光碟、數位影音光碟或其他視聽著作。
八、毒性化學物質。
九、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
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十一、氟及氯全鹵化之其他衍生物。
十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貨)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公告前項第十二款物(貨)品時,應副知海關及本條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