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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辦理有關遭竊、災損之帳務處理事項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之免稅貨物遭竊,應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證明,並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其有特殊情形,得向海關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但最長不得超過失竊之翌日起六個月。期滿仍未尋回,海關即將保證金抵繳稅費結案,尋回部分則退還保證金。
二、自由港區事業之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一週內申報,並由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證明者,得核實除帳;其產生之廢品,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辦理稅費徵免。
免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如已無商業銷售價值者,得依前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 EN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辦理有關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測試之帳務處理事項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因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測試等,致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按其改變後之料號登帳,並於貨物報運出口、轉儲或內銷前,檢附單位用料清表及相關文件送海關申請備查,以核銷原貨物帳;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者,不予除帳。但未改變料號者,仍依原料號登帳。
二、自由港區事業加工、製造貨物,得依其原料之性質或型態,選擇含損耗或不含損耗使用數量編製單位用料清表。
三、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加工、修理、檢驗、測試等貨物,如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應編製單位用料清表送管理機關或海關審查;經核准之單位用料清表如有變更,應送海關備查。
四、作業過程中產生之廢料、廢品、下腳應另儲存,定期造冊向管理機關申請,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監毀,其有殘餘價值部分,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後,得輸入課稅區。
五、委託區外廠商辦理修理、測試、檢驗、加工所產生之廢料、廢品、下腳,應於復運入區時報明,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前款之廢料、廢品、下腳,區外廠商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之監視系統、專區存放、帳務控管完備者,經管理機關核准得不運回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會同海關於區外辦理銷毀作業,其有殘餘價值部分,應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