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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辦理有關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測試之帳務處理事項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因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測試等,致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按其改變後之料號登帳,並於貨物報運出口、轉儲或內銷前,檢附單位用料清表及相關文件送海關申請備查,以核銷原貨物帳;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者,不予除帳。但未改變料號者,仍依原料號登帳。
二、自由港區事業加工、製造貨物,得依其原料之性質或型態,選擇含損耗或不含損耗使用數量編製單位用料清表。
三、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加工、修理、檢驗、測試等貨物,如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料號者,應編製單位用料清表送管理機關或海關審查;經核准之單位用料清表如有變更,應送海關備查。
四、作業過程中產生之廢料、廢品、下腳應另儲存,定期造冊向管理機關申請,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監毀,其有殘餘價值部分,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後,得輸入課稅區。
五、委託區外廠商辦理修理、測試、檢驗、加工所產生之廢料、廢品、下腳,應於復運入區時報明,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前款之廢料、廢品、下腳,區外廠商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之監視系統、專區存放、帳務控管完備者,經管理機關核准得不運回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會同海關於區外辦理銷毀作業,其有殘餘價值部分,應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自由港區事業應實施貨物控管、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之貨物自主管理。
自由港區事業關於貨物之進儲、提領、重整、加工、製造或遭竊、災損等,應按其作業性質,辦理有關之登帳、除帳、查核銷毀、補繳稅費除帳、稅費徵免及其他與帳務處理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港區貨棧及港區門哨對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控管,應分別按貨物流通作業性質,辦理電子資料傳輸、資料保管、貨物之進儲、提領與異動之通報及其他與貨物控管相關之自主管理事宜。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 EN
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應檢具委託加工申請書、合約書、受託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說明或圖說、單位用料清表及委外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經核准者,免提供稅款擔保。海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自國外進儲第一項委託加工貨物,自由港區事業於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得免進儲自由港區事業,逕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如發生短、溢裝情形,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委託加工貨物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課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其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保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保稅原料,得申請除帳。
第一項委託加工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
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修理、檢驗、測試,應先填具申請書、合約書、公司統一編號、修理檢測說明或圖說、單位用料清表及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但機器設備急需出區修理者,得於出區之翌日起二日內,向海關補辦申請。
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之作業程序,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受託修理、檢驗、測試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營業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免稅貨物經核准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辦理委託修理後,再運回自由港區事業者,其免稅貨物包括待維修之本體及供其修理所需之零、組件。
第一項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