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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自由港區事業得填具出區展覽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地海關申請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
前項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展覽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及由課稅區運回時,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登錄相關帳表。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 EN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程序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於進儲港區貨棧後,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出區,並依國外貨物進口及進儲保稅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將貨物運入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但貨物輸出人不辦理沖退稅,且貨物符合相關輸出規定者,逕憑發票或載貨單運入自由港區事業;課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保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