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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第五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第九條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證費及證照費,費用標準如下:
一、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二、測試驗證費:每件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三、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
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
一、經營通關網路許可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
四、專業技術人員及管理階層人員之聘任及學經歷證明書,其中至少須四人以上分別具有通關、運輸或國際貿易業務之專門知識與經驗。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設備明細表。
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關自動化需求事項說明。
四、預定開始營業日。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預定之收費基準。
七、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估。
八、與國內外網路連線者,應附雙方協議書影本,協議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三)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九、系統備援計畫。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自財政部核准時起五年。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