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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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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第 9 條
海關緝私人員依前條規定使用武器及彈藥時,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
第 8 條
海關緝私人員,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及彈藥:
一、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情事時。
二、緝私人員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三、緝私艦艇、航空器或車輛遭受危害時。
四、涉嫌私運之人或運輸工具抗拒檢查、勘驗、搜索、扣押或有脫逃行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