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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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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EN
第 5 條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以貨價為準者,進口貨物按完稅價格計算,出口貨物按離岸價格計算。
1.
裁判字號:
廢
53 年判字第 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海關扣押私運貨物之扣押清單,依例並不須經私運人簽名蓋章,原告自不 得以其未簽章而可卸免其違法之責任。
2.
裁判字號:
廢
31 年判字第 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私鹽案件獲鹽不獲人者依照緝私條例第二條規定固可由鹽務官署以行政處 分沒收如人鹽同獲其人犯移送司法機關審判治罪者則其私鹽應由司法機關 以判決宣示沒收按照同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實為當然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