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EN
依本規則應繳之各項規費,除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費外,按下列規定繳納:
一、第十三條規定之倉庫貯存費、第十四條規定之證照費、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影印費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資訊特別服務費逐筆計徵。
二、其餘各項規費一律按月徵收。但得依繳費義務人之申請逐筆徵收。
除下列情形外,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規費證停止使用前,得由報關人或繳費義務人按應繳規費金額在有關報單或文件上貼足同額之規費證: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加封費採按月徵收者。
二、第六條規定之快速通關處理費。
三、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處理費及業務費。
四、第二十九條規定之影印費。
五、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資訊特別服務費。
六、第三十二條之二規定之分期繳納規費。
規費證相當於有價證券,如因污損或破損致其金額、號碼不能辨認者,不得使用。
規費證之印製、發售、貼用、核銷、庫存、盤點、作廢及銷毀之管理作業要點,由財政部關務署定之。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 EN
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及第二項另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臺幣一百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一百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二、海運運輸業、承攬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並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五十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二百元。
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加封費︰
一、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
二、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
三、空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
四、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業者加封電子封條。
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之貨物,其快速通關處理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快遞貨物專區: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但未以輪班制通關之專區,得以非正常上班時間支出增加之成本,按月逐筆計徵。專區內個別業者應徵之快速通關處理費以該業者當月之營運重量占專區當月總營運重量之比例分攤。
二、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以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
前項按月定額或按月逐筆計徵金額,由海關每六個月定期檢討後公告之。
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之規費,應提供相當擔保,以利計徵。
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或船舶攜帶進口之包裹存關,於存貯海關倉庫之日起三日內未能提領者,自第四日起每件每日徵收倉庫貯存費新臺幣二十五元。散裝行李物品每二十公斤作為一件計徵貯存費,不足二十公斤者,按二十公斤計算。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二十。
逾期未報關或未納稅之一般進口貨物扣存海關倉庫,其貯存費依港務機關、航空貨物集散站或倉儲業所訂倉庫使用費之費率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完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貨物及沒入貨物經海關以標售方式變賣,得標人逾提貨期限而未提領者,其逾期提貨每日應徵收之倉庫貯存費依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一徵收。但貯存費之徵收,不得超過貯存物品標售價格之百分之五十。
經海關核准登記之進出口貨棧、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保稅卡車、保稅貨箱、駁船,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每張一律徵收證照費新臺幣二千元。但經登記事項未變更,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
經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發給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證書,每張徵收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前二項證照、證書補發或換發者,每張應徵收證照費或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
保稅工廠、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農業科技園區、科學園區園區事業及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經海關核准於非辦公時間辦理盤存者,應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每廠或每店每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但同一事業於同一區(工業區或園區、加工出口區)內設有二個以上工廠,且各廠合併盤存及結算者,以一廠計徵特別處理費。
保稅倉庫及設於內陸之進出口貨棧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六千元;設於內陸之貨櫃集散站應按月徵收其業務費,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海關不再派員駐站(庫)者,免予徵收。
前項之業務費,應於每月第一工作日或開始營業之日徵收;其不滿一個月者,減半徵收。
海關因人民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其需影印資料者,應徵收影印費不論紙張大小,每張新臺幣二元。
海關為應外界需求,在不妨礙公務下,調撥人力及電腦機時,提供報表、光碟、報關等資訊服務,應徵收資訊特別服務費。
資訊特別服務費之計算,按下列各款規定分別計列加總:
一、程式設計︰
除使用系統之公用程式(UTILITY) 及現有程式,無需設計人力不予計費外,應按實際投入設計人力,其計費公式:
平均月薪×R×1.3×(1+M/100)×(1+N/100)
R=(12+年終獎金月數)/12
M=管理費用比例
N=公費比例
其相關值為:M=80,N=20
二、使用資源:
(一)通關資料按月計費,不足一個月者以月計算。
1.線上作業:每月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2.非線上作業:每月新臺幣一千元。
(二)非通關資料按件計費,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三、以電腦列印報單:每份徵收新臺幣一百元。
四、定價外售貿易統計光碟之收費標準:
(一)一至三月,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二)四至六月,每月新臺幣九千元。
(三)七至九月,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四)十至十二月,每月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前項費用除第三款及第四款外,應按次合計加總,其每次加總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元者,按基本費用新臺幣二千元徵收資訊特別服務費。
採用海關網際網路報關系統辦理報關者,徵收每份報單新臺幣三十五元使用費,其實施日期,由財政部另行公告之。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單筆繳納金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海關申請核准,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分期繳納。但按月或按月累計繳納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