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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依關稅法第五條採關稅配額方式進口之原料,不論其進口時適用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內稅率)或一般關稅稅率(配額外稅率),其外銷品所得沖退之關稅及貨物稅,一律依較低關稅稅率(配額內稅率)核計。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其應適用之關稅稅率,實施關稅配額。
前項關稅配額之分配方式、參與分配資格、應收取之權利金、保證金、費用及其處理方式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