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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核定後查有溢退或短退稅者,經辦機關應向有關廠商追繳或補退,或由廠商自動補繳或申請發還。
廠商申辦外銷品原料退稅案件經核定後且經海關依關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實施事後稽核補徵稅款,未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者,得於稅款完納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申請退稅。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二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三年內為之。
為調查證據之必要,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得要求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紀錄、文件、會計帳冊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或通知其至海關辦公處所備詢,或由海關人員至其場所調查;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海關執行第一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海關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