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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稅率為準,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 EN
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稅,應依下列起算日起於一年六個月內辦理沖退稅:
一、進口之原料稅自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
二、國產原料之貨物稅自該項原料出廠之翌日起。
辦理營業稅記帳之外銷廠商變更身分,不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稽徵機關應即時書面通知海關停止其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其未到期之營業稅,海關應即停止繼續沖銷並逕予追繳。
廠商因具有關稅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之特殊情形,致不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稅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向財政部申請展延,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廠商發現進口原料品質不良,於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限內退回國外廠商調換或修理後復運進口,其申請沖退稅期限,應自復運進口放行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