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運輸業或運輸工具負責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之一或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 EN
運輸業應將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與貨運及旅客、民航機(船)服務人員出入境有關重要規定印發各運輸工具負責人通知其服務人員及旅客。
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入境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職位。
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出境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職位。
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已運離原申報存放地點,如須辦理退關手續者,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
出口船舶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逾上述時限未開航者,應向海關重行申請結關。但於時限內向海關申報延期開航者,不在此限。
前項船舶未開航前因故須裝卸貨物者,應檢附結關證明書向海關申請註銷結關。但須卸貨者另應辦理更正進口艙單及卸貨准單手續後,始得為之。
出口之船舶於結關開航前,對於所裝載之出口貨物,應由船長或大副按裝貨單或訂艙資料與出口貨物艙單所載逐項核對無訛,並在出口貨物艙單上簽證。如有短裝或退關等情事,應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船舶所裝載之貨物及包件,應由船長或大副簽收,不得委交其他船員。
船舶在外港或海關辦公時間外上下旅客,應先向海關申請核准;船舶工作人員不得在外港上下船舶者,亦同。
陸運運輸業或鐵路局所屬入境車輛進口時,應先向海關申領卸貨准單憑以卸下進口貨物進入海關聯鎖倉庫。
行程簿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到達地點及日期。
二、沿途所擬經過站名及日期。
三、沿途所擬裝卸貨物名稱、數量及旅客人數。
四、預留空欄以備記錄沿途各站動態。
出口車輛如非於駛離國境最後一站始行裝貨者,應由該運輸工具負責人向駛離國境前首先經過之海關遞送出口貨物艙單及其他有關單證並辦理報關出境之手續。其所載貨物等經關員核點無訛,並將車廂予以加封,俟經過離境前最後之海關查核封條無訛,始准運出國境。
車輛裝運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有退關者,應填具退關貨物清單,遞交值勤關員查對簽證後,憑以准許結關。
陸運運輸業所屬車輛出境,非憑經海關簽蓋放行之裝貨單,不得裝運出口貨物。
本國車輛出境,如在國外增添設備或裝配重要機件,應於入境時向海關報繳進口稅費。
陸運進出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如含有併裝貨物,除在貨物艙單上註明何者為併裝貨物外,並須另備貨物分艙單,載明收貨人或發貨人名稱及其住址,分艙單仍應由該運輸工具管領人或由其委託之運輸工具所屬業者簽章,並應隨同貨物艙單一併遞送海關。
飛機之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依下列規定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艙單:
一、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大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二小時完成申報。
二、飛機自國外最後裝卸貨機場起飛後至抵達本國機場之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者,應於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前完成申報。
前項第二款規定航程小於或等於四小時之國外機場地點名稱,由關務署公告之。
第一項規定之適用態樣、執行階段或寬限期等相關作業事項,由關務署公告之。
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以電腦連線方式申報貨物艙單者,得免送書面文件。但海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書面文件,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即配合辦理。
進口貨物艙單所列貨物,含有併裝貨物者,除得由空運承攬業者申報外,應在艙單上註明併裝貨物,並須申報分艙單,其申報內容同進口貨物艙單。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經其簽章之文件向海關申報:
一、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
二、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
三、自機上卸載尚未販售之商品(含菸酒)清單明細(含料號或品名及數量)。但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商品者,得申報封條號碼代替之。
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後,機長或飛機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經其簽章之文件,以備隨時交海關查驗:
一、過境貨物艙單。
二、郵件清單。
連線申報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者,應於飛機起飛前,將資料傳輸海關;其實施日期,由關務署另行公告之。
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入境證、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入境隨機服務人員名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性別。
三、國籍。
四、出生日期。
五、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六、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