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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依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及第六項所定辦法代理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並經海關准予更正,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專責報關人員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 EN
專責報關人員以任職一家報關業且在同一關區執行業務為限。但依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跨區連線申報者,專責報關人員得跨關區執行業務。
專責報關人員執行業務,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檢具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向所在地海關辦理登記並申請核發報關證;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專責報關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二、專責報關人員考試及格或資格測驗合格證書字號。
三、服務之報關業名稱及地址。
四、遵守本辦法規定之承諾。
五、無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聲明。
專責報關人員離職時,應由其服務之報關業向所在地海關申報並繳銷其報關證。專責報關人員亦得自行持相關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辦。
專責報關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審核所屬報關業受委託報運進出口貨物向海關遞送之有關文件。
二、審核並簽證所屬報關業所申報之進出口報單。
三、審核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
四、負責向海關提供經其簽證之報單與文件之有關資料。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前項簽證業務,應遵照關務法規規定,切實審核報單及其有關文件並連線申報。申報時,其「電腦申報資料」與「報關有關文件」之內容必須一致;屬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者,得授權報關業員工辦理上傳作業。
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第一項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於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其以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口報單上簽章。
海關對專責報關人員簽證之報單、經連線申報之「電腦申報資料」或其他文件有疑義時,得通知專責報關人員到海關說明。
專責報關人員經通知參加海關自行舉辦或委託其他機構舉辦之專責報關人員進修講習時,除有正當理由經請假獲准者外,均應參加。
專責報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容許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或將供連線申報傳輸之通關專屬憑證或憑證密碼借供他人使用。
二、利用專責報關人員資格作不實簽證。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當酬金。
四、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五、明知所申報之報單內容不實或錯誤而不予更正。
六、於空白報單預先簽名、蓋章或類似情事。
七、洩漏客戶所交付之貿易文件內容或工商秘密。
八、其他違反關務法規情事。
專責報關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並向海關報告:
一、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意圖使其作不實或不當之簽證者。
二、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
三、其他因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之隱瞞或欺騙,致無法作正確之審核簽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