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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N
前條申請案件,海關應於書面審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派員赴廠勘查,經勘查合格之翌日起一週內通知外銷工廠洽期辦理監管,發給保稅工廠登記執照。
保稅工廠之公司名稱、地址、負責人、營業項目、工廠地址如有變更,或實收資本額減少時,保稅工廠應於辦妥變更登記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送有關證件影本,向監管海關辦理換照手續。但營業項目或廠址變更,應於變更前先報請監管海關核准。資本額增加時,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得免單獨申請換照,俟其後有其他變更事項或須辦理換照時再併案辦理。
因公司名稱、負責人變更,依第二項辦理變更登記之保稅工廠,應於核准換照登記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監管海關辦理印鑑變更登記、在未辦理變更前原印鑑仍得繼續使用。
經海關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應於工廠門首懸掛名牌,其名稱為:「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保稅工廠」或「財政部關務署××關監管××公司××廠保稅工廠」。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 ) EN
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廠所在地海關辦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工廠登記編號、公司地址、資本額、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工廠地址。尚未完成工廠登記者,得先檢具工廠登記申請證明文件代替工廠登記編號,並於主管機關核准工廠登記後,海關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勘查前予以補正。
二、特許營業證及其影本各一份;非特許事業者,免送特許營業證。
三、公司章程及董監事名冊一份。
四、產品清表一份。
五、工廠、倉庫、笨重原料等儲存處所及生產機器配置平面圖各一份。
六、保稅工廠印鑑登記卡。
七、產品生產程序說明書及其各步驟使用原料名稱、數量暨工廠原物料管理制度有關資料各一份。
八、最近三年(成立未滿三年者,以其存續期為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一份。
九、保稅工廠之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與土地所有權狀及其影本各一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與其影本各一份及廠房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房倉庫至少六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
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於海關核准登記前,如有先行進口自用機器、設備之需要,得向海關申請臨時監管編號,並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保證金,於核准登記為保稅工廠後,得向海關申請退還;經否准登記為保稅工廠者,海關得逕以前項保證金抵繳進口相關稅費。
申請廠商設有二個以上之工廠者,得分別就其中一個或二個以上之工廠申請設立保稅工廠。但各工廠間有相互提撥原料、半成品、成品之關係或產製外銷成品具有連貫性之製造程序者,不得僅就其中部分程序工廠申請登記為保稅工廠。